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疏吟梅诉你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冉桥玲: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18072号,原告胡祝良诉被告冉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司艳朗: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18107号,原告刘兰诉被告司艳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王氏脚手架有限公司与上海靖骞实业有限公司、崔红斌、上海红皓钢管租赁经营部、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洋飞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王氏脚手架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上海靖骞实业有限公司、崔红斌、上海红皓钢管租赁经营部、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娇金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开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907236491)、朱业云(身份证号码340122195410106778)、司圣广(身份证号码340123196310041971):原告合肥钢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娇金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开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剑、朱业云、司圣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娇金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开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钢奥物资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本金13121701.26元及逾期利息3164002.38元(暂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之后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标准计算至款清止);二、被告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娇金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开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钢奥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20000元、保全担保费7000元;三、被告余剑、朱业云、司圣广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娇金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开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合肥钢奥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731元,由原告合肥钢奥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237元,由被告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娇金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开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剑、朱业云、司圣广共同负担122494元。保全费5000元以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娇金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开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剑、朱业云、司圣广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来本院审管办6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2023)皖0103民初601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浙江自贸区宏赫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合肥聚利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自贸区宏赫贸易有限公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3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浙江自贸区宏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合肥聚利合贸易有限公司税款及滞纳金损失共计1928245.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28245.33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聚利合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396元,由原告合肥聚利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7242元,被告浙江自贸区宏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215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浙江自贸区宏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凌锋(340103197911063550):原告陈阳与被告凌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凌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阳货款394483.2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9972.14元(暂计算至2023年3月17日,之后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计算至款清止);二、驳回原告陈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18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凌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来本院审管办6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2023)皖0103民初699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武进诚: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亮与被告武进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亮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工资)5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剑:本院受理的原告韦伟诉被告张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3)皖0422破19号
本院根据吴然好的申请,于2023年11月6日裁定受理寿县鑫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为寿县鑫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寿县鑫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7日前向管理人(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大道北段东方大厦三楼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2001。联系人:胡继忠,联系电话:18063005567,0554-665088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寿县鑫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本院定于2023年12月8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会议同步进行”的模式,表决形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同步表决”,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通过微信“云上法庭”小程序或现场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特此公告
寿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破产公告
(2023)皖0422破20号
本院根据安徽芈楚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1月6日裁定受理安徽芈楚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为安徽芈楚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芈楚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7日前向管理人(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大道北段东方大厦三楼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2001。联系人:胡继忠,联系电话:18063005567,0554-665088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芈楚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本院定于2023年12月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会议同步进行”的模式,表决形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同步表决”,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通过微信“云上法庭”小程序或现场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特此公告
寿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破产公告
(2023)皖0422破21号
本院根据朱多玉的申请,于2023年11月6日裁定受理寿县锐林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为寿县锐林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寿县锐林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7日前向管理人(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大道北段东方大厦三楼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2001。联系人:胡继忠,联系电话:18063005567,0554-665088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寿县锐林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本院定于2023年12月8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会议同步进行”的模式,表决形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同步表决”,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通过微信“云上法庭”小程序或现场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特此公告
寿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致歉信
由于本人姜海峰法律意识淡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在此我诚恳地向社会公众道歉,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希望大家以我为戒。特此致歉!
致歉人:姜海峰
2023年11月8日
遗失声明
本人谢小雨遗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编号340047)及工作证(编号皖瑶法251)各一份,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