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离婚后,母亲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孩子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支持母亲王某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王某(女)与李某(男)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双方育有一女。2019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其父亲李某抚养。2023年,王某以李某在异地工作且已再婚无法照顾小孩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案件开庭后,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并征求女儿的意见,女儿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王某生活。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从有利于子女健康、学习的角度考虑,女儿倾向与母亲王某共同生活,故对王某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