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洪松: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翁根军:本院受理原告叶福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葵秀商贸有限公司、许宏: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非诉被告安徽葵秀商贸有限公司、许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松:本院受理的原告童立堂诉被告王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第二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晓丹:本院受理原告吴成燕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562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红、钟鹏飞、钟俊飞:关于原告俞志与姜红、钟鹏飞、钟俊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5399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姜红、钟鹏飞、钟俊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李先伦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向原告俞志偿还欠款85650元;
二、驳回原告俞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通知
尊敬的杨娟女士、宫辉先生:
感谢你们对悦康美景公园产品的信任,你们于2019年12月1日与悦康美景公司签订了30号楼102户建筑面积136.95平方米,总价款为1027729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YS201907972号,你们支付了327729元的首付款,后由悦康美景公司担保向建行太和支行借款700000元。由于你们的个人原因于2023年3月逾期拒贷至9月,建行太和支行已累计扣划本公司542624.85元。你们的个人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悦康美景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六条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公司有权单方面与你们解除合同编号:YS20190797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且承担违约金154159元。由于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特此登报通知,请尽快到我公司办理解除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都由你们全责全部承担。
特此通知
悦康药业集团安徽美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6日
遗失声明
袁静遗失一本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为:02425182。类别为:产前诊断(临床、实验室)。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