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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上映遥遥无期 投资人诉讨投资款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1-16 17:21:18

少量资金即可成为电影投资人,坐等电影上映获得可观的票房分成。面对这一有利可图的项目,市民李某动心了,但是16万元投资换来三年的等待,迟迟不见电影上映,更没有回报。11月14日,记者从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获悉,李某起诉某公司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投资款,最终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据李某诉称,2020年4月,其与某公司签订了《院线影片投资协议书》,约定李某投资16万元获得该影片0.1%的份额(税后)。协议承诺,影片取得公映许可证时间为2021年6月之前,并约定被告公司有负责向李某等投资人通报项目进展的义务。关于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20日内仍未履行的,可解除合同。协议签订后,李某支付投资款16万元,直至2022年3月,电影仍未取得公映许可证。李某多次与某公司协商要求公司退款,公司均以电影上映后会获得巨额收益劝说。近日,李某认为电影上映无望,只想收回本钱,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李某与某公司签订的《院线影片投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合同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已依约履行了支付投资款16万元的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电影应在2021年6月之前取得公映许可证,但直至李某诉至法院,该影片仍未取得公映许可证,某公司已违反了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对李某诉求解除协议并返还投资款的请求判决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该案中李某在微信群中听信了电影投资者的“投资电影几千万可获得数亿票房”“你还在等什么等”的宣传术语,于是动了投资获利的心思。法院近期审结了多起因投资电影引发的诉讼案件,建议电影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在投资电影前应有所了解,电影投资的高收益决定了其较大的投资风险,这就要求投资者应具备较强的专业性和抗风险能力,切忌仅凭借影视公司的项目宣发PPT、新闻报道、电影海报等内容即签订投资协议。(记者 唐欢 通讯员 陈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