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笔者从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韩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4000元,并禁止被告人韩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今年6月至7月,被告人韩某某将带果实的罂粟秆添加进卤水中熬煮用于制作卤菜制品,随后在芜湖市弋江区某小区附近将上述卤菜进行售卖。经查,销售金额共计6946.5元。今年7月19日,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某检测公司对从韩某某处扣押的7种卤水进行检测,均检测出吗啡、可待因等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其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韩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但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最终作出上述判决。(何修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