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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受害无依据 法院依法驳回诉请
来源:朱晶晶 阅读量:10000 2023-11-23 15:02:48

11月22日,笔者从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芜湖曲某自2021年起,为其堂弟汪某所在的某暖通安装公司提供劳务。2022年4月17日,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芜湖市采取全城静态管控措施,曲某与工友张某、刘某等五人被封控于芜湖市某小区内。2022年4月21日晚,曲某饮酒后出现呕吐及意识模糊情况,刘某等人发现曲某躺在地上后,遂为曲某擦洗呕吐物并扶至床上休息。须臾,刘某等人观察曲某状况发觉其并非醉酒,遂电话通知曲某的堂弟汪某,汪某立即要求刘某等人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曲某送往医院抢救,汪某为其支付抢救费用等合计15000元。

经医院诊断,曲某病情为丘脑出血、多个脑室出血、脑疝、吸入性肺炎等,后于2022年5月15日因病医治无效死亡。某暖通安装公司随后向曲某家属支付了慰问金10000元。曲某的妻子、儿子、父母作为继承人认为曲某的死亡系因提供劳务而致,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暖通安装公司及汪某赔偿各项损失9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庭审查明,因全程静态管控措施,曲某自2022年4月17日起,即被暖通安装公司安排在小区内休息,直至2022年4月21日发病前,暖通安装公司从未安排曲某从事任何劳务工作。根据曲某的相关医疗诊断记录载明,曲某系因脑出血等疾病治疗无效而死亡,与提供劳务无关。曲某工友以及其堂弟汪某作为非专业医疗人员,在发现曲某发病后已经尽力为其寻求救治,且并无明显不当行为。汪某及暖通安装公司在曲某发病后给付医药费及慰问金合计25000元,此行为系基于人道主义的友善之举,法律上并无强制要求。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汪某及暖通安装公司对于曲某的死亡并无过错。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曲某继承人全部诉讼请求。(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