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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要求“子债父偿”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来源:张瑜 阅读量:10000 2023-11-29 13:48:37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债务加入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余某诉讼请求。

余某从吴某某处购买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某小区三期房屋一套,给付吴某某共计27万元。由于吴某某涉及多起诉讼,因其他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对吴某某诈骗案一案决定立案。

后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吴某某以低价帮助购买某小区三期回迁安置房为由,骗取被害人余某30万元。经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余某认为吴父于2022年5月11日找到他,表示愿意替吴某某偿还其30万元及律师费和杂费2.5万元,吴父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吴父应向其承担还款责任。

吴父认为其与余某联系表示愿意代其子吴某某还款,目的想让余某撤诉,不报案,免除吴某某的牢狱之灾。当其得知吴某某涉案的款项远远不止30万元时,其已没有能力清偿吴某某全部诈骗款项。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例,本案中,余某无证据证明吴父与其子吴某某合意对其进行诈骗,也无证据证明吴父从其子吴某某诈骗所得中获利。据吴父陈述,吴父在知晓其子吴某某涉嫌诈骗后,了解到余某系本案被害人,基于此,吴父主动与余某取得联系,为了使其子吴某某免于刑事处罚表示愿意还款,故其主观上并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吴父作为吴某某父亲,在知晓其子吴某某涉嫌犯罪后,为使其子免于刑事处罚,表示愿意代其子还款,符合常理,系吴父作为吴某某近亲属愿意代为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退赃退赔系刑事案件的量刑情节之一,由于吴某某及其近亲属没有退赃退赔情节,生效裁判亦没有将此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生效判决已判处吴某某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并对包括案涉款项在内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余某虽与吴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给付吴某某购房款30万元,但该行为已被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故吴某某取得案涉款项,并非基于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综上,法院对余某主张吴父构成债务加入,并要求吴父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余某诉讼请求。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