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夏某某等8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夏某某为逞强斗狠,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经常纠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朱某某等人在一起,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夏某某为纠集者,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朱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为逞强斗狠,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纠集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朱某某等人在一起,多次以暴力手段,持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为获取经济利益,实施非法采矿以及多次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据此,南陵县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遂作出上述判决。(伍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