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贸幻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圣泉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贸幻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上坤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案件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4年1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超、汤燕:本院受理的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超、汤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长辉: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强、杨有珍诉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汪爱扬、合肥兴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范仁荣、邓仕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10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骏:本院受理原告周恒昌诉被告张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0111民初19665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2023年1月24日上午8:30,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合肥市包河区万泉河路与庐州大道交口创业大厦2楼)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仁俊: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大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仁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告知询价结果通知书、拍卖裁定书、拍卖公告。依法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被执行人朱仁俊名下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墩镇濛河路南侧物华苑二期9#楼2304室房屋,平均询价金额为84960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川、胡新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余发财:本院受理原告胡新喜诉被告杨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胡新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余发财、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706民初1427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杨川、胡新刚、余发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4243.3元(详见赔偿清单);2.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按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张胜、张鹏:本院受理原告周援青与被告张胜、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6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援青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张鹏对上述债务中7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援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周援青负担550元,被告张胜、张鹏负担1750元。公告费260元,被告张胜、张鹏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天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程飞:本院受理原告刘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38元,并自2018年8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按照LPR计算利息。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山东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合肥政务区店: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朱忠朋、宋柔、王巧、吴增波、刘蕙、陈亚菲、张宽孝、马传富、马阿成、刘雅慧、焦健、崔翩翩、李振兴、李国东与你公司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249、259、261、263-264、270、292、293、294、306、313、319、320、321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249、259、261、263-264、270、292、293、294、306、313、319、320、321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公 告
山东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合肥政务区店: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周燕、李涛、李远远、刘劲松、张志伟、王傲、刘志平、毕守超与你公司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269、300、317、322、323、331、339、639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269、300、317、322、323、331、339、639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公 告
安徽橙语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郑文宽、吴华清、刘健宇、张文强与你公司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2242-2245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2日14时40分在民生大厦18楼(蜀山区怀宁北路与樊洼路交口西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公 告
安徽启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徐慧情、张梦露与你公司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2421、2248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31日14时40分在民生大厦18楼(蜀山区怀宁北路与樊洼路交口西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公 告
合肥先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任勇与你公司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1358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1358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公 告
安徽福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孟雨轩与你公司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2431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8日16时10分在民生大厦18楼(蜀山区怀宁北路与樊洼路交口西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公 告
合肥嘉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马媛媛、刘川、汪欣怡、阮俊俊、薛玉露、秦佳琦、申亮与你公司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1208-1214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1208-1214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公 告
合肥塔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蜀山区分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洪洋、刘韬、陈梦媛、牛旺、邓晓凤与你公司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603、611、624、625、659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603、611、624、625、659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公 告
上海傲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方明宇、秦书婷、孙中祥、刘潇与你公司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267、268、271、1030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267、268、271、1030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
安徽齐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10月31日,张国权向本机关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日受理了该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
因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本机关公告送达,请你单位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对张国权所受伤害是否属工伤进行举证,如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机关可根据张国权提供的证据及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文营西路81号,联系电话:0919-6189125。
特此公告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