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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2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2-12 19: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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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业明:本院受理张光远与合肥推奥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宇业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2月1日向你方公告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合肥推奥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撤销庐阳区人民法院(2023)皖0103民初8843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返还230000元的合同款;二、请求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本案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相应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熊高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廖昌红诉被告熊高林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廷保、姚爱芹:本院受理原告朱楠诉被告郭廷保、姚爱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估价报告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盼盼: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守龙与被告杨盼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31日9:00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攀登: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大永与被告张攀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31日8:30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东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6日10:00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清:本院受理的原告蔡继荣与被告汪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6日9:30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长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蓝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6日8:30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鲍加良: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鲍加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6日9:00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THAHALAD MALIDA(马里达沓哈兰):本院受理原告文小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文小双与被告THAHALAD MALIDA(马里达沓哈兰)离婚。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周桃雨、韩小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与被告周桃雨、被告韩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案件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周桃雨、韩小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19697.87元及支付截至2023年5月10日的利息及罚息、复利4505.98元;二、周桃雨、韩小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支付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075%计算);三、周桃雨、韩小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4元,由周桃雨、韩小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陈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5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胡克进:本院受理原告葛俊涛与被告胡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直播通如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江山:本院受理的原告卫明诉被告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 皖0111民初11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权利转让通知公告

  安徽佳仕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张玉梅、邢飞、汤正宏、方向欣、左小平、吴福周、丁绍来、方勇、丁厚俊、丁小明、梁梅、朱松波:依据权利转让方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权利受让方合肥市承欢聚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所签署《申请强制执行之权利转让协议》约定,现将转让方所享有的针对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22)皖0111民初15240号民事判决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23)皖01民终626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安徽佳仕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张玉梅、邢飞、汤正宏、方向欣、左小平、吴福周、丁绍来、方勇、丁厚俊、丁小明、梁梅、朱松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转让至合肥市承欢聚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现公告要求上述债务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债务人、担保人的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合肥市承欢聚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书项下确定的义务。(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受让方联系方式:刘先生,13866770818

  通知人: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