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郭兴: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雷光诉被告郑郭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六安伴球置业有限公司、合肥雅施美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棋坤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乾宏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商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伴球置业有限公司、合肥雅施美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祺坤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乾宏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佐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告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佐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 皖0102民初11255 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佐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佣金23280元,并自2022年5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怀沙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辛高峰与被告安徽怀沙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郎业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602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郎业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辛高峰货款83293元;二、驳回原告辛高峰的其他诉讼清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强、李杰、合肥裕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嘉鸿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佳隆商贸有限公司、张强、李杰、张蕾、张继凤、张应平、合肥裕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3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琴:本院受理原告王凯与被告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433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有辉:本院受理原告郑洋与被告余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3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业桃、丁玉玲:本院受理原告刘榴与被告宋业桃、丁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 民初13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道华:本院受理原告吴金芝与被告魏道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70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超:本院受理的原告戴小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6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夏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戴小牛货款37600元及利息损失(以37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夏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章新舟: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6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章新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汪涛货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章新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周强:本院受理原告刘吉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强和被告安徽辉喜建材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材料款272303元及利息10484元合计282787元(以27230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2月15日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5日后期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安徽建工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欠安徽辉喜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范彬、周丽:本院受理原告王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 皖0706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彬、周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安借款100万元;二、若范彬、周丽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王安就范彬、周丽名下的位于铜陵市北斗星城4栋[产权证号:皖(2021)铜陵市不动产权第0075811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在先抵押权人优先债权后,就剩余所得款项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范彬、周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安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范彬、周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安支付律师费用10000元;五、驳回原告王安其他的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我院于2023年11月1日刊登的原告王策策、胡子鑫诉被告合肥盛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案,案号(2023)皖0111民初14517、14519号,现将合肥盛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更正为:合肥盛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六安市法学会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J3760000450103,以及公章一枚, 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