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彩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存良与被告合肥彩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1091民初10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
被告合肥彩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存良支付劳务费2400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文祥(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7303300010):本院受理原告牛雄健诉被告陈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5112. 44元,利息55113元(以465112.4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3月16日计算至2022年12月20日);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1689元(以465112.4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12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6月16日,请求判决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全部本金之日止);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主张债权的律师费4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存敏(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1197310165915):本院受理原告黄书文诉被告余海燕、余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印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 2. 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5年1月2日至2018年3月8日借款利息152000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2018年3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借款利息88000元(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2分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108000元,两被告还应支付132000元;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8月20日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清息止),暂计67375元,以上本息合计34937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补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胜利、吴丽华:本院受理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与王胜利、吴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李长辉:本院受理原告李强、杨有珍与被告中铁十八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汪爱扬、合肥兴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范仕荣、邓仕品、李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皖0111民初1026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李强、杨有珍及被告邓仕品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健:本院受理的原告齐建宏诉彭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00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新宇: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包河喜泰汽车租赁服务部诉钟新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111民初1803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 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申仓: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夕贵诉方申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111民初2048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 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宏保: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夕贵诉刘宏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111民初1930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诉林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111民初1803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克如: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汪克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111民初1802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德武: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蓝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德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111民初2032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郁浩然: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存涵诉郁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111民初2031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山轻极限冰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田鸿遥与你公司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 2489 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30日14时40分在民生大厦18楼(蜀山区怀宁北路与樊洼路交口西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
安徽惠中弘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杜磊与被告安徽惠中弘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1091民初10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
一、原告杜磊、被告安徽惠中弘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于2023年10月28日解除;
二、被告安徽惠中弘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磊返还居间费用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白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永泉诉被告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 民初16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