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宜山、童翠娥: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正诉被告葛宜山、余忠华、童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 2023)皖0111民初159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鲁科诉被告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15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小俐: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安东诉被告谢小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 2023)皖0111民初159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平:本院受理原告刘闻斌诉被告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87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绪发:本院受理原告常青诉被告陈绪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皖0111民初157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万保:本院受理原告朱永霞与被告周万保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3 )皖0706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朱永霞与被告周万保离婚。
二、驳回原告朱永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朱永霞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天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李建海、李建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5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3)皖0503破21号
本院根据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皖05破申53号民事裁定,经指定审理马鞍山诗城中医医院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3日指定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担任马鞍山诗城中医医院管理人。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调查并经债权人会议审核,截至2023年11月30日,诗城医院负债总额为13730284.32元,可供分配的资产总额(不含利息)为1717601.37元 ,尚有部分实物资产待处置(该部分资产在2023年4月6日的清算价值为人民币976090元,经过9次拍卖流拍价为292827元),资产总额合计2695931.37元,诗城医院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诗城医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裁定宣告马鞍山诗城中医医院破产。
特此公告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1日
遗失声明
安徽嵩元房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11MA8L9GMY16,遗失合同章,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