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人民法院关于竞争选任
安徽万春混凝土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公告
债权人于2023年12月18日向我院申请对安徽万春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本院拟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基本案情
安徽万春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简称“万春公司”)于2008年6月在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568万元,经营范围为混凝土、砂浆、水泥预制件(非承重件)生产、销售。根据2021年9月10日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万春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177,618,727.39元,负债总额为368,491,142.08元。万春公司及其股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院正在审理中,万春公司部分资产已被查封。
二、申报条件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公告(2021年11月30日发布)内的一级管理人机构;
2、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在近5年内有从事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经验;
4、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或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
5、申报机构和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可登录本院官网http://ljxfy.ahcourt.gov.cn/,查询评审规则、评审会议程、申报书应包含的内容以及要求承诺的事项。
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承诺书(一式八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
四、报名时间
报名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9时。
五、报名地点与联系人
报名地点:庐江县人民法院(安徽省庐江县城东大道与经二路交叉口)
联系人:洪豆
电话:0551-87911512
监督电话:0551-87911032
庐江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曹红胜、王迎俊: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6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曹红胜、王迎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320.69元及利息(其中以3795.2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2日起,以3868.01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1日起,以2657.41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2日起,均按每日万分之三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若被告曹红胜、王迎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则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曹红胜设定的抵押财产五菱牌汽车(车架号LZWADAGA9EB564557),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元,公告费520元,由曹红胜、王迎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谢东田、陈昌有:本院已经受理上诉人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谢东田、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昌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民终10706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18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曾敏振:本院受理原告叶茂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曾敏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叶茂林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1年期LPR的利率标准,自2023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洪晓涛: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年华二手车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洪晓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铜陵年华二手车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赁费1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驳回铜陵年华二手车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公告
檀富贵:根据我(债权转让方)与吴楠(债权受让方)于2023年7月7日签订的《判决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我已将对你享有的(2022)皖1702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了吴楠。现依法通知你,请你自收到公告之日起向吴楠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债权转让方:赵文峰
债权受让方:吴楠
2023年12月25日
更正公告
本院12月6日刊登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原告周恒昌诉被告张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开庭日期“2023年1月24日”应为“2024年1月24日”。特此更正。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