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浩男:本院受理原告张翔与被告闫浩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33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铜陵市易车天下汽贸有限公司、吴照球、谢英: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与铜陵市易车天下汽贸有限公司、吴照球、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送达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送达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信合智能照明有限公司、徐鹏: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国展电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60281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35.24 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息,暂计至2023年1月6日,实际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具体详见附件);3.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以上标的暂合计为:62316.24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安超:本院受理原告陈旭与被告安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也不在户籍地居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安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旭支付34000元及该款利息(以34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8日起按年利率3. 4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期间如有偿还本金的,计算基数相应核减)。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元,由被告安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韩伟与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308号民事裁定书、(2022)皖0102民初130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