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荣华诉被告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17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志翰娱乐有限公司、裴久洋: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乔讯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安徽志翰娱乐有限公司、裴久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17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云芳、李薇、胡子妍、胡家宇、陆玉荣、陆敏:本院受理原告王汝珍诉你方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4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靓、李晓宇:原告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靓、李晓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5民初57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武进诚:本院受理原告赵亮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3民初123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武进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亮劳务费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本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章婷、张喜文: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5民初57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刘慧:本院受理原告李海棠诉你与第三人周小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海棠的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刘旭彬、赵付英:本院受理原告刘忠清诉被告刘旭彬、第三人赵付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忠清与刘旭彬于2012年8月22日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二、刘旭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刘忠清办理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山水人家小区10栋205室房屋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旭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3)皖0503破21号之一
因马鞍山诗城中医医院管理人拟定的《马鞍山诗城中医医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本院裁定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裁定终结马鞍山诗城中医医院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