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黄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由省、市检察院指定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被告人杨某受贿案件,审查起诉中,该院和市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科)、监察机关通力协作,根据管辖规定,充分发挥检察侦查职能,完善证据链条,以受贿罪、洗钱罪提起公诉。这是该院2022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生效后办理的首例转移受贿赃款自洗钱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在某国有全资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140万元、美元6万元(折合人民币47.682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为逃避法律责任,他试图通过转移、炒股等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3年至案发,杨某陆续将受贿赃款通过其弟弟存入其母亲个人账户,并设立股票账户用于炒股。2022年3月后,杨某又将受贿赃款通过其弟弟、母亲账户转为有价证券或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共计100余万元。2023年12月13日,歙县检察院以受贿罪、洗钱罪向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2月27日上午,歙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杨某犯受贿罪、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四十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一千一百多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县内多家国有公司50余名员工参加旁听。 (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