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光太、蔡晓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徽商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斌、徐光太、蔡晓英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111 民初2136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琦、刘玉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5民初57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姚祖国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父亲,被申请人于2011年离家务工,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12年,本人已于2013年3月1日向当地西联派出所报案,至今已满4年有余。下落不明人姚斌杰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姚斌杰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姚斌杰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姚斌杰情况,向本院报告。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4)皖1503破2-3-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广州合盛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2024)皖1503破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合盛物流有限公司对六安市环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为六安市环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案为破产案件简化审理,六安市环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2月25日前,向六安市环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周体,电话:18326331793)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六安市环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六安市环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9:15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破产公告
(2024)皖1503破3-3-1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安徽卓奥友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2024)皖1503破3-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徽卓奥友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为安徽卓奥友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案为破产案件简化审理,安徽卓奥友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2月25日前,向安徽卓奥友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周体,电话:18326331793)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安徽卓奥友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安徽卓奥友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10:00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价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破产公告
(2024)皖1503破1-3-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盐城市韩亚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2024)皖1503破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盐城市韩亚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对六安市龙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为六安市龙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案为破产案件简化审理,六安市龙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2月25日前,向六安市龙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周体,电话: 18326331793)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六安市龙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六安市龙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8:30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遗失声明
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不慎将安徽霍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许可证遗失,证书编号: 3610-00158622, 核准号:Z3767000059601,账号: 321012010104678281,声明作废。
涡阳县科发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公章遗失,编号:3416210073409,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