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翌彩包装有限公司:原告安徽雪公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翌彩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翌彩包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雪公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13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407. 60元[暂计算至2023年8月25日,之后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款清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雪公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4 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翌彩包装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来本院审管办6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2023)皖0103民初1134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中歆建设有限公司、王凌翔、茆夏云:本院受理原告张连龙诉被告安徽省中歆建设有限公司、王凌翔、茆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212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庄丽婷:本院受理原告汪永红诉被告庄丽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212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国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后金平与被告刘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6日09:00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谷京欣:本院受理的原告宋盛钱与被告谷京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6日08:30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洪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支行与被告徐洪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6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洪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支行借款本金67848.99元及利息(以每期应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2年10月8日计算至2023年2月8日;以67848.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3年2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9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支行负担68元,被告徐洪松负担1901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徐洪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包小轮:本院受理原告查玲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判令儿子包元海由被告抚养,女儿包元美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钟志勇:本院受理原告杨震宇诉你与钟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汤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
一、汤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贷款本金19531.07元及截止到2022年3月20日止的利息638.75元、罚息6734.14元;此后利息、罚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快贷付”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元,公告费600元(凭票据核实结算),由汤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何殷、张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