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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5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4-01-25 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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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勇、张蕾: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赔偿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服本院( 2023)皖0103行赔初15号行政赔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你们作为该案的第三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薛勇、张蕾: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赔偿一案,已审理终结。你们作为该案的第三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3行赔初15号行政赔偿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1000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赔偿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士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叶皖玲诉被告李士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22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中良: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成伟诉被告张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19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少青: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朝银诉被告叶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18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燕燕:本院受理的原告燕燕诉被告吴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11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兰银: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强胜与被告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肥分公司、张兰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4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本案被告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肥分公司对于本院作出的(2023) 皖0111民初1460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已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送达被告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肥分公司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琪琪:本院受理的原告汪邦记与被告杨琪琪、薛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6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翁根军:本院受理原告叶福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翁根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叶福兵借款7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施杨遗失身份证,身份证号码340102198308241517,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