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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31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4-01-31 14: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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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邦民: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志强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矿长:本院受理的原告韩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小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寿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刚、张耀坤、周垚:本院受理的原告彭玉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友乐:本院受理的原告范广坤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唯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涛: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勇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斌:本院受理了马鞍山市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汪斌、王家琼、汪华、王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由安徽德信安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有限公司对汪斌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桐城路127号合作经济广场3幢4幢商业服务1102室【不动产证书号:房权证合庐字第8130054761号;面积:564.46m2】房产予以价格评估,该公司作出安徽德信安(司法)评[2024]第00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上述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413.86万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德信安(司法)评[2024]第00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执行裁定书(拍卖、查封)、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预告书、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估价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元帅、李瑞: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天空之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元帅、李瑞、时杰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19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朋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与被告朋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朋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9834.45元及截至2023年7月18日的利息、违约金和分期手续费为5635.85元,此后的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至全部还清时止;二、被告朋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损失18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2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朋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胡克进:本院受理原告葛俊涛与被告胡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6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胡克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葛俊涛借款本金58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23年1月1日起,以5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止)。

  案件受理费129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550元,由被告胡克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程东全,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警号:082608;陈晓强,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警号082631;王树军,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警号082607;司胜杰,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警号082610;陈冠军,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警号082035;汪永安,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警号083199,警官证遗失,声明作废。

  朱雨娇遗失合肥市世纪中心负一层商业—1162的首付款收据1张,首付款收据号0002827(金额:432991元),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