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2021年10月至2023年4月期间,李某伙同刘某某等人在网上购买三只松鼠等17家电商的食品,收到食品后,由李某故意向购买的食品中添加头发、塑料、虫子等异物或让食品发霉,之后再以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为由,向电商索赔,并以在网络曝光、投诉等方式要挟电商。通过上述方式,李某、刘某某等人先后向17家电商敲诈勒索200余次,涉案金额共计1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伙同刘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在网购食品中添加异物或让食品发霉,以食品安全问题为由,向电商索要赔偿,并以在网上曝光、投诉等相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200余次,价值共计1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于共同犯罪。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对其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分别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两被告人已向被害单位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并获得部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分别予以从轻处罚。
弋江区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