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10时11分,旌德县人民法院“执行110”电话骤然响起,申请执行人高某向法院执行局报警称发现了消失已久的被执行人罗某某的踪迹,请求法院立即出警。10点16分,仅仅5分钟,法院干警便抵达现场,将被执行人拘传至法院。
该案件系身体权纠纷,2020年5月12日,高某与罗某某因事产生纠纷并发生拉扯,结果两人一同倒地,从身旁一高约6米的斜坎上滑落下去,致使两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 高某左侧多发肋骨骨折(6根),构成十级伤残。法院判决罗某某承担高某伤情70%的责任,高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罗某某赔偿高某8万余元。但罗某某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罗某某在家待业,既无收入来源,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结案。后罗某某也外出,下落不明。
2月4日,高某某突然发现罗某某踪迹,便立即拨打了法院“执行110”电话。
将罗某某拘传至法院后,执行法官决定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做好两人思想工作。在执行法官多次沟通下,两人终于同意各退一步,高某愿意放弃部分金额,罗某某当场履行55000元,案件顺利执结。(朱凯 张仁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