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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9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4-02-19 11:18:09
点击下载: 2024年2月19日公告

破产公告

 (2024)皖0422破1号

  本院根据寿县君诚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2月7日裁定受理淮南泽田欧帕斯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为淮南泽田欧帕斯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淮南泽田欧帕斯服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3月9日前向管理人(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大道北段东方大厦三楼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2001。联系人:胡继忠,联系电话:18063005567,0554-665088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淮南泽田欧帕斯服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本院定于2024年3月1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会议同步进行”的模式,表决形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同步表决”,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通过微信“云上法庭”小程序或现场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破产公告

 (2024)皖0422破2号

  本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申请,于2024年2月7日裁定受理寿县旗胜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为寿县旗胜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寿县旗胜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3月10日前向管理人(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大道北段东方大厦三楼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2001。联系人:胡继忠,联系电话:18063005567,0554-665088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寿县旗胜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本院定于2024年3月12日下午14:40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会议同步进行”的模式,表决形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同步表决”,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通过微信“云上法庭”小程序或现场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破产公告

 (2024)皖0422破3号

  本院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的申请,于2024年2月8日裁定受理安徽康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为安徽康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康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3月10日前向管理人(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大道北段东方大厦三楼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2001。联系人:胡继忠,联系电话:18063005567,0554-665088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康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本院定于2024年3月18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四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会议同步进行”的模式,表决形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同步表决”,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通过微信“云上法庭”小程序或现场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破产公告

 (2024)皖0422破4号

  本院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的申请,于2024年2月8日裁定受理安徽元界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为安徽元界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元界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3月10日前向管理人(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大道北段东方大厦三楼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2001。联系人:胡继忠,联系电话:18063005567,0554-665088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元界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本院定于2024年3月18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四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会议同步进行”的模式,表决形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同步表决”,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通过微信“云上法庭”小程序或现场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破产公告

 (2024)皖0422破5号

  本院根据寿县派福施工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2月8日裁定受理寿县派福施工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为寿县派福施工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寿县派福施工劳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3月10日前向管理人(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大道北段东方大厦三楼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2001。联系人:胡继忠,联系电话:18063005567,0554-665088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寿县派福施工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本院定于2024年3月15日15:00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会议同步进行”的模式,表决形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同步表决”,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通过微信“云上法庭”小程序或现场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安徽探知科技有限公司、周晓东、周肖、郑康:本院受理原告牙金楚与被告安徽探知科技有限公司、周晓东、周肖、郑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51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铜陵市天坤养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铭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市天坤养殖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铜陵市天坤养殖有限公司长期不在注册地办公,又未查询到有效联系方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其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铜陵市天坤养殖有限公司与铜陵市铭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自2023年12月24日解除;二、铜陵市天坤养殖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铜陵市铭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4778.8元,并支付违约金23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元,由铜陵市天坤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260元,由铜陵市天坤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前述费用交至本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黄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与被告黄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黄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31806.52元及截至2023年7月3日的利息、违约金和分期手续费为2191.35元,此后的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至全部还清时止;二、黄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损失18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0元,公告费520元,由黄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代表人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公告

  安徽齐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国权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3年4月11日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本局于2023年11月1日予以受理,并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铜耀人社伤险认决字〔2024〕1号),认定张国权所受伤害为工伤。因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工伤认定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文营西路81号

  联系电话:0919-6189125

  特此公告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19日

更正公告

  2024年2月6日《安徽法治报》刊登的“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2737号劳动争议案件”公告,内容遗漏公告一企业,企业名称为“安徽文益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19日

遗失声明

  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俞正德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402201010920893)不慎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