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讯 2月23日,笔者从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解除原告彭某与被告汪某签订的《驾驶证业务代办合同》,汪某返还彭某代办费19000元。
彭某于2022年3月在某咨询中心报名参加C1汽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四考试的培训业务,彭某因在该机构学习效果不佳,经人介绍认识汪某,汪某向彭某出示了其在镇江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担任副校长职务的工作证,并承诺彭某付费后,驾驶证由其负责办理。彭某与汪某于2023年6月28日签订《驾驶证业务代办合同》一份,约定由彭某委托汪某代办驾驶证,办理费用22000元,办理过程中及办理完成后不再收取其他无关费用;学员本人配合驾校安排,如拿不到驾驶证全额退款,但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参加培训及考试地点。合同签订后,彭某给付汪某驾驶证业务办理费19000元。后汪某要求彭某到沈阳参加培训考试,且还需缴纳差旅费等费用,双方发生纠纷,彭某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驾驶证业务代办合同》,汪某退还驾驶证业务办理费2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汪某并非合法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其以个人名义签订培训合同,并对学员进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驾驶证业务代办合同》应属无效。案涉合同并未约定汪某以其个人名义对原告进行培训,本案是彭某委托汪某代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定为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法律并未禁止委托他人代办驾驶证相关事宜,彭某委托汪某为其办理驾驶证,并按约定向汪某支付相关费用,双方之间委托关系成立,形成的委托关系合法有效。
法官说法:机动车驾驶证系国家机关依法许可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核发的许可其驾驶相应机动车辆的法律凭证。我国目前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经过许可的驾驶员培训机构从事培训经营活动,有关培训收费项目及标准均在培训机构对外公示,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应到正规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业务均适用该规定,彭某虽然存在打算通过被告违规办理驾驶证的主观心理动机,但客观上管理部门依法严格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彭某必须依法依规才能实现其取得驾照的目的。汪某收取彭某费用接受彭某委托,应依法依规为彭某代办相关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之规定,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参加培训及考试地点,事后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彭某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汪某应退还彭某代办费19000元。(张瑜 何丽 黄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