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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 债务人不履行怎么办
来源:张松闻 阅读量:10000 2024-03-04 13:31:38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邢某某支付曹某某欠款本金1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某法院判决邢某某欠付孟某某借款本金1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2020年,曹某某与孟某某、邢某某及李某某共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由孟某某将其对邢某某之前案件判决享有的债权13万余元及其他借款6万元转让给曹某某,李某某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曹某某成为邢某某的债权人,李某某对该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但邢某某作为债务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李某某也未代为清偿,曹某某遂至法院成讼。

法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曹某某与孟某某、邢某某及李某某共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孟某某将其对邢某某享有的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全部债权13万余元及其他借款6万元转让给曹某某;被告李某某对邢某某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诉讼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等,保证期限为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

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当事人均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协议约定的债务偿还期限及保证期限已届满,原告曹某某作为债权受让人依据该协议要求作为债务人的被告邢某某支付协议约定但尚未支付的1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和诉讼费用,且要求作为保证人的被告李某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作出上述判决。(张松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