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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化电动车消费纠纷
来源:鲍淳 阅读量:10000 2024-03-14 10:24:31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潘某将案涉车辆返还被告芜湖某车业公司,芜湖某车业公司当场向潘某支付3000元。

2023年10月,原告潘某在某品牌专卖部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购买了一辆电动车,潘某交付旧电动车,并交纳现金1850元。没过几天,潘某发现车子跑不远,前往某品牌专卖部寻求解决途径。后发现该电动车安装的电池为四块铅酸电池,而电池盒规格为五块电池,且合格证写明的电池应为锂电池。潘某与某品牌专卖部沟通,但某品牌专卖部要求潘某加价100元方可再加装一块电池,同时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双方协商未果,于是闹上法院。潘某要求某品牌专卖部所属的芜湖某车业公司退款退车并退一赔三合计7665元,同时向其赔礼道歉。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额较小,本着“如我在诉”理念接待双方当事人,考虑到实质化解矛盾纠纷远比判决效果更佳,通过“背对背”方式给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芜湖某车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场,表示愿意妥善处理此事,同意潘某退车,且潘某可以在其店里任意挑选一辆车,不用补交差额。

 潘某对于当时某品牌专卖部店员恶劣态度一直耿耿于怀,坚持要求退一赔三。后在承办法官的多番劝说、分析利弊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潘某将案涉车辆返还芜湖某车业公司,芜湖某车业公司当场支付潘某3000元。(鲍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