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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法院巡回审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来源:张弛 汪悦磬 阅读量:10000 2024-03-14 22:05:54

3月11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庙首法庭走进兴隆镇和三溪镇,巡回审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电击捕鱼,三名男子将自己“捕”入“法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任某、毛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陶某、任某起重要作用,是主犯,作用相当;被告人毛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当庭依法分别判处陶某、任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毛某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没收相关犯罪工具。

撒下“丝网”   再入“法网”

2023年10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驾驶电瓶三轮车来到旌德县三溪镇徽水河建强河段,将携带的10条丝网全部下到河里,捕鱼持续约20分钟。当晚20时许,唐某在家中处理渔获物和整理渔具时被巡逻的派出所民警发现并当场扣押。经鉴定,唐某的10张丝网(学名刺网)均属于禁用捕捞工具;渔获物共216尾、共计9.64kg,其中光唇鱼(18尾,共515g)为徽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物种。

另查明,自2023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唐某明知徽水河全流域禁捕,仍在三溪镇徽水河建强河段、古城河段、炮台桥河段、官坝下游河段等4处采用下丝网的方式捕捞渔获物,并将渔获物以30-32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共获利7295元。案发后,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工具、渔获物及犯罪所得7295元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行为威胁了鱼种生存和种群繁衍,破坏了当地的渔业资源,造成保护区水生生物资源环境的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遂判处唐某拘役两个月,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133.6元并没收相关犯罪工具。

法官说法:徽水河是旌德县内最大的河流,境内干流河道穿城而过,汇入青弋江。徽水河也是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特种鱼类包括乌龟、中华鳖、黄颡鱼、光唇鱼、沙塘鳢等。建立徽水河道禁渔区,是保护县渔业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措施,对县特有鱼类资源保护、特有水生动物资源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仍有少部分人采取农药、电鱼等掠夺性、毁灭性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严重损害了徽水河水域的渔业生态平衡。(张弛 汪悦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