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生产、销售假冒“蚕丝被”,另一方假借“蚕丝被”套路实施诈骗行为,两方各得其所、互“利”共赢,看似天衣无缝,实则作茧自缚,终酿苦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无为市人民法院发布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
被告河南鲁山县陈某某在江苏省南通市某店内,使用少量蚕丝参入聚酯纤维、锦纶、腈纶等“化纤丝”冒充蚕丝填充,并购买带有“蚕丝被”字样的被套、吊牌、水洗标等辅料的方式包装明示,生产“蚕丝被”,后以“蚕丝被”名义对外销售,通过物流发货的方式向被告人何某某等人销售,涉案金额约12万元。经鉴定,“蚕丝被”检验结果显示为单项判定不符合。
2021年以来,被告人何某某带领江某等人多次从重庆市老家到安徽省合肥市、安庆市、铜陵市、无为市等地,开车装载固定数量成套的“蚕丝被”和“棉被”(一般每套为一床“蚕丝被”和一床“棉被”),到农村地区实施诈骗,通过虚构部队某领导的妹妹或者女儿出嫁、办婚礼,自己在送礼时迷路等虚假理由,佯装向村民问路,后向村民出示领导的军装照片,或当着村民面播放提前录制好的电话语音,假装在跟对方联系电话内容表示其所带的“棉被”“蚕丝被”系高档物品等,要求不能带回要就地处理,欺骗农村地区老年人付款接手,致使大量农村老人上当受骗。截至案发,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共计非法获利44000余元,另现场查获“蚕丝被”180余床、“棉被”300余床。经鉴定,“蚕丝被”“棉被”检验结果均为单项判定不符合技术要求。
法院经审理对两起案件作出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何某某、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各处罚金三万元、三千元。 (卫永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