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保安指挥车辆出场被撞谁担责
来源:王海燕 阅读量:10000 2024-03-29 16:31:38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黄某某赔偿原告杨某某各项损失6659元。

原告杨某某原系某小区物业服务工作人员,被告黄某某系该小区业主。黄某某驾驶汽车与其他驾车业主排队等候出门,杨某某根据工作安排在小区东门指挥车辆出入。在前一辆汽车驶出大门后,黄某某发动车辆欲向前跟进。杨某某发现后立即上前一步示意黄某某停车,但黄某某并未停止前进。杨某某遂站在黄某某驾驶的车辆前方,用一只手抵在车辆引擎盖上制止黄某某车辆前进。但黄某某仍未停车,而是继续向前移动了一至两米,杨某某被迫保持前述动作弯腰屈膝趴在引擎盖上向后连跳数步直至黄某某车辆停止。后杨某某前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就其损失向黄某某索赔无果,故诉至法院。

 该案争议的焦点为,黄某某是否应当对杨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杨某某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在现场管理出入车辆为职责所在,究其行为本身并无违法之处。现场视频显示,黄某某在杨某某多次明确示意其停车的情况下,不仅未及时停车,甚至在机动车与杨某某身体已经发生接触的情况下继续向前滑行了一至两米,其行为显有不当。黄某某对其没有及时停车的理由解释为,正在低头找手机打算扫码支付停车费,故而未能及时发现。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视频显示,自杨某某举手示意直至黄某某彻底停下车辆,其中经过的时间约为五秒。作为一名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黄某某在长达数秒的时长内未能发现其车辆正前方有行人显然不符合常理,其行为即便不存在伤害原告的故意,也难以证明其主观上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

 杨某某因此受伤检查、治疗以及继而产生的相关损失依法应当由黄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鉴于杨某某在行使职务行为时未能采取适当的方式,而是贸然以身体挡住正在前进的车辆,其本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责任,法院酌定杨某某的损失亦由其本人承担20%,黄某某承担其中的80%,作出上述判决。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