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六安市霍山县人民法院高效调解一起标的额高达800余万元的合同纠纷案件,既维护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又及时解除了对被告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达到双赢的良好效果。
原告上海某制药公司与被告安徽某制药公司签订《总承包商务合同》。签订合同后,上海某制药公司将合同标的物按约交付,双方验收合格后,安徽某制药公司未按约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经多次催款,安徽某制药公司仍未主动支付800余万元的合同价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海某制药公司诉至法院,并向法院申请对被告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承办法官在了解基本案情后,认为虽然该案件标的额较大,但还有调解的可能。考虑到原告公司在外地往返十分不便,且被告公司面临生产经营的需要,亟需解除保全措施,承办法官立即展开调解,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耐心征询双方的调解意向,找到符合双方利益最大化的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约定被告公司在2024年3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首笔合同款268万余元,余下款项分期履行。
次日,被告公司将调解协议约定的首笔合同款付至原告公司账号,承办法官及时和原告沟通,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当日便解除对被告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原告公司在收到钱款后,称赞霍山县法院“这效率杠杠滴”!(通讯员 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