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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检察:司法为民促公正
来源:刘伟琼 阅读量:10000 2024-04-08 17:01:35

3月28日,安徽某汽配制造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负责人将锦旗送至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手中。

2020年3月27日,芜湖市湾沚区法院判决某车桥制造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423154.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湾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立案受理,扣划乙公司银行账户5万余元,并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提取、扣留乙公司厂房租金,并向承租人丙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丙公司表示所有房租均已全部付清,后续不再续租。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改变传统“坐堂办案”“书面审查”等办案模式,承办检察官除调阅执行卷宗、询问案件当事人、向执行法官了解情况以外,针对乙公司厂房后续有无继续出租,租金收益如何收取等未查证事宜,前往乙公司厂房所在地滁州异地调查,并委托琅琊区检察院调查,进一步查明乙公司为规避执行,要求丙公司将租金支付至乙公司员工个人银行账户中,致法院执行不能。经调查发现,仅2021年1-3月丙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租金就有43余万元。

既发挥监督者角色,监督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又注重协作配合,向法院提供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协助法院成功移送相关当事人“拒执”犯罪材料。并就其中的“民刑”交叉问题,通过内部协作,将乙公司相关人员涉嫌拒执罪线索同步移送刑检部门审查。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对刘某提请逮捕。

 湾沚区检察院始终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以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指引,2023年3月,通过该院“检护民企”工作站开展涉法涉诉企业走访活动,发现本案线索,甲公司被拖欠的货款一直未能执行到位,影响到企业的发展经营,遂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案件办理中,承办检察官把民企的“心上事”当成检察“上心事”,立足民事检察职能,针对法院执行情况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等进行全面调查,依法能动履职。案件办结以后,持续跟踪案件进展,促成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乙公司分批支付甲公司本息及诉讼费等合计46万元并提供担保,于2024年1月8日一次性支付27万元,以检察履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刘伟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