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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 法人是否担责
来源:安徽法治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相法宣 阅读量:10000 2024-04-12 11:54:35

本网讯(安徽法治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相法宣)企业面临经济困难向个人借款,法定代表人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出具借据并加盖公司公章、签署法人姓名,债权人能够向法定代表人讨要借款?近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李某曾在某公司从事销售员兼会计工作。2014年,其所在公司向其借款,于是就将借款转入公司另一会计王某的账户。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尹某分别盖章签名出具借条。公司借款后,仅偿还部分借款款项。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宣告破产,破产管理人经审查认为,李某出借给债务人的借款,实际转入王某账户,管理人对此笔债权暂不予确认。李某申报债权未果,将王某、尹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借条也是某公司、尹某签字盖章,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某不是案涉借款的相对人,故李某请求王某对案涉借款承担责任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尹某与其从属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尹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该案借条上加盖了某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尹某在借条上签名为履行职务行为,且该案借款款项未打入其个人账户,该借款应认定为某公司的债务。李某认为尹某的签字行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无论借款给公司还是个人,为尽量避免出现债务无所追偿的情况,债权人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范本,明确规定借款数额、用途、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内容,妥善保存交易证据。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样一旦遇到债务纠纷时,就能真实还原事实情况并让法官的裁判有据可依,避免因证据不足带来金钱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