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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悉心化解彩礼纷争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4-04-18 15:21:28

哪些属于可返还的彩礼,订婚时为女方购买的金首饰在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4月15日,笔者获悉,南陵县人民法院黄墓人民法庭化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

2023年2月,男方赵某通过相亲与女方张某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23年5月举办订婚仪式,后两人因故分手未能结婚,赵某向南陵县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彩礼等款项共计20万余元。

黄墓法庭受理此案后,在审理过程中,赵某明确主张的20万元中包含定亲时给付的彩礼11万元、“三金”购置费用4万元、举行订婚仪式时发放的红包,以及酒席费用5万余元。

结合具体案情,法官对双方释法析理,指出赵某给付的礼金11万元及“三金”4万元,可认定为彩礼范围。但赵某主张的向张某亲戚孩子发放的红包,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酒席开销费用系用于宴请双方亲属,并非给付女方的财物,该两项不应认定为彩礼。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女方张某返还男方赵某彩礼11万元并退还“三金”,张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期间按照风俗会产生一些花费,哪些属于可返还的“彩礼”,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今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而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法官提醒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准夫妻们,婚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婚前相互了解,婚后才能更好地磨合,而将高额的彩礼作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前提和增进“感情”的催化剂,两人在共同生活后更容易因为价值观不同、性格不合等问题产生矛盾,严重的升级为民事诉讼,与当初美好的愿望背道而驰,让人惋惜。(通讯员 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