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共同饮酒后“做东”人驾驶电动车不慎撞上路栏身亡,其家人起诉要求参与共饮的“酒友”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案。
2023年6月的一天,年近60岁的胡某与亲友许某、倪某相聚。当日中午,胡某做东留客,三人共饮白酒约2斤。其间,倪某喝2至4两酒后离开。散席后,胡某称要出门找人讨账,许某即陪同前往。13时许,胡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带着许某沿一省道行驶,至某路段处时不慎撞到路边金属护栏,造成胡某当场死亡、乘车人许某受伤的道交事故。经当地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许某就胡某的死亡与其家人已达成赔偿协议。2023年9月,胡某一子一女对“酒友”倪某提起诉讼,请求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款共计9万元。
法院查明,胡某之子庭审中陈述其父通常一餐喝六、七两白酒是没问题的。事故发生后,司法鉴定机构对胡某血液中乙醇进行了定性定量分析,鉴定意见为:胡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近240 mg/ml。同日,无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再对胡某死因进行鉴定,结论为:胡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亲朋好友相聚共饮系情谊行为,正常范围内的适量饮酒,并不违反公序良俗。但作为成年饮酒者,应当对自身酒量、身体状况及酒驾的严重后果有清醒认知并负责。本案死者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带来的风险应当具有预见性,但其未能自我加以控制,放任这种风险的存在而酒后骑行电瓶车,其造成死亡后果依法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
原告主张由共饮人倪某承担赔偿责任,须举证证明倪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如共同饮酒人有强制性劝酒、朋友同桌醉酒需要照看、救助却未尽义务而自行离开等。但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席间对胡某实施了强制性的劝酒行为,且被告倪某在喝了约2至4两白酒后中途已先行离开现场,其时,胡某所饮的白酒量并未超过其平常的正常酒量,尚未达到需他人照看、救助的危险程度。
综上分析,法院最终对原告的诉求与理由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