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将馆作为经营用房,未经消防验收,经营者隐瞒其实情转让,近日,被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2020年,沈某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协议承租商铺,此后沈某某自行将案涉商铺装修用于经营麻将馆,因其存在消防安全问题,在2021年消防部门向其下发《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后,沈某某便向外发布转让信息。转让中,当对方询问手续是否齐全时,沈某某说手续齐全。后双方谈妥以20万元的价格(含1个月房租)以案涉麻将馆的现状转让。
此后双方共同向物业公司出具申请,自2022年3月起该商铺转让经营。沈某某向物业公司交纳租赁协议违约金15000元,其中7500元系由马某某支付。2022年3月,双方签订《门面转让协议》,约定现有店内所有设施、设备在转让后归马某某经营所有,门面转让费合计20万元,转让门面即告验收、交付完毕。马某某向沈某某支付转让款20万元。2022年5月,马某某支付物业费合计15000元。2022年7月7日,马某某支付租金15600元。马某某在经营过程中,因案涉麻将馆的消防存有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
马某某经咨询发现案涉商铺消防问题严重,后马某某派人多次与沈某某交涉,才知沈某某没有办理消防许可证。马某某因麻将馆无法继续经营,未支付租金,其与物业公司的租赁合同被判决解除,对于室内空调和装饰装修,作价50000元,由物业公司补偿给马某某。马某某自述对于案涉商铺里可移动的15台麻将机和对应的桌椅、二手冰箱,分别作价6180元、500元出售。马某某认为,沈某某及物业公司的过错导致其损失惨重,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其与沈某某签订的《门面转让协议》,并要求沈某某、物业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某与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门面转让协议》,协议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涉案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解除合同应当符合约定条件或法定情形,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故应考虑马某某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马某某因其承租的营业用房未通过消防验收,致使其无法正常经营,马某某有权请求解除转让合同。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及公平原则,酌定马某某和沈某某各承担50%的过错责任。马某某对物业公司的诉请,因本案系商铺转让合同纠纷,转让人为沈某某,受让人为马某某,物业公司并非案涉转让合同当事人,故对马某某针对物业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马某某与沈某某签订的《门面转让协议》;沈某某返还马某某67610元。后沈某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任学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