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讯 生活中,三两好友相聚共饮几杯,是民间一种常见的社交方式。但是,共同饮酒后有人发生意外,同饮“酒友”被起诉索赔的事时有发生。4月19日,笔者从无为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共同饮酒后“做东”人驾驶电动车不慎撞上路栏身亡,其家人起诉要求参与共饮的“酒友”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案。
2023年6月的一天,年近60岁的胡某与亲友许某、倪某相聚。当日中午,胡某做东留客,三人共饮白酒约2斤。其间,倪某喝2至4两酒后离开。散席后,胡某称要出门找人讨账,许某即陪同前往。13时许,胡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带着许某沿一省道行驶,至某路段处时不慎撞到路边金属护栏,造成胡某当场死亡、乘车人许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当地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许某就胡某的死亡与其家人达成赔偿协议。2023年9月,胡某子女对另一“酒友”倪某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各项损失款共计9万元。
法院查明,事故发生后,司法鉴定机构对胡某血液中乙醇进行了定性定量分析,鉴定意见为:胡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近240 毫克/毫升。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席间对胡某实施了强制性的劝酒行为,且被告倪某在喝了约2至4两白酒后中途已先行离开现场,其次,胡某所饮的白酒量并未超过其平常的正常酒量,尚未达到需他人照看、救助的危险程度。本案死者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带来的风险应当具有预见性,但其未能自我加以控制,放任这种风险的存在而酒后骑行电瓶车,其造成死亡后果依法应当由本人承担责任。综上分析,法院最终对原告的诉求与理由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亲朋好友相聚共饮系情谊行为,正常范围内的适量饮酒,并不违反公序良俗。但作为成年饮酒者,应当对自身酒量、身体状况及酒驾的严重后果有清醒认知并负责。原告主张由共饮人承担赔偿责任,须举证证明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如共同饮酒人有强制性劝酒、朋友同桌醉酒需要照看、救助却未尽义务而自行离开等。(张俊杰 黄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