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小王的父母于10余年前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王由父亲抚养,生活费、教育费亦由父亲承担。父母离婚后,小王前期与父亲共同生活,后期与母亲共同生活直至成年。在小王成年前,其与母亲共同生活期间,父亲未支付抚养费。小王成年后,与父母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父亲向母亲支付小王的抚养费,协议同时处理了父母其他经济纠纷。因父亲未按照约定付款,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应尽的义务。小王在起诉时已经成年,不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法院对小王的诉请未予支持。
法官提醒:对于抚养费纠纷问题,夫妻离婚后,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欠付抚养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及时主张权利。(戴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