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分手了,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否要回
来源:刘玲玲 阅读量:10000 2024-05-08 10:42:17

情侣恋爱期间,经常以互发红包、互相转账的行为来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然而,恋爱时你侬我侬、幸福甜蜜,分手后却可能要对簿公堂。那么,恋爱期间转账钱款的性质如何认定?分手了是否能够要回呢?近日,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赠与合同纠纷,判女方酌情返还男方2万余元。

 2022年12月,陈某与尹某通过某网络平台相识,“奔现”后互生好感,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均有转账、互赠礼物的行为,陈某于2023年1月至7月期间向尹某转账计45563元,金额从数百元至万元不等,陈某声称将大部分工资交给尹某保管用于将来举办婚礼,现尹某坚持与自己分手,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就应该把钱还给自己,向芜湖市三山经开区法院提起诉讼。

尹某则认为,陈某转给自己的钱是表达爱意的无偿赠与,不应返还。同时表示,恋爱期间为陈某开通亲属卡,陈某将工资转给自己后的日常消费均是通过尹某的亲属卡进行,消费金额达7000余元,恋爱期间帮陈某购买衣物、笔记本电脑,以及租赁婚纱等亦花费7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尹某在恋爱期间相互转账、购物、开通亲属卡以及租赁婚纱等行为,均表明双方有缔结婚姻的目的。现两人已分手,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赠与也就失去基础,一方若继续占有大额的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但对于小额的转账以及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如“520”“1314”),应属于双方互表爱意、维系感情的无偿赠与,不予返还。结合陈某的转账记录,对于单笔转账金额超过1000元且不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计43063元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在双方感情难以维系、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尹某应予返还。但陈某向尹某转账后,尹某为陈某开通亲属卡,说明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资金属于共同支配状态且难以区分,陈某所主张的款项中一部分资金实际由自己消费支出。因此,综合陈与尹恋爱时间长短、经济状况、使用目的等因素,结合该案实际,法院酌情确定尹某返还大额转账的50%即21531.5元。

法官说法:情侣之间互赠财物的事情较为普遍。在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通过支付具有特殊意义如“520”“1314”转账,以及金额较小的互赠礼品和日常消费支出,均属于增进感情、维系恋爱关系的无偿赠与,赠与行为完成后不可撤销,分手后不应当要求对方返还。情侣间大额转账或是贵重物品的赠与,往往是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则属于附条件赠与。恋爱关系结束,赠与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在确定返还数额时,通常应综合考虑双方恋爱时间长短、是否同居生活、赠与人的财产状况、转账目的、善良风俗等因素。 (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