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当事人汪某将一面印有“公正司法 求真务实”的锦旗送给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周冉法官,表达感谢之情。
2020年4月1日,原告汪某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在2020年4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由汪某承包某工地管道预埋安装、配套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某建设公司要求变更设计,施工难度和工程量相应增加,汪某遂要求增加相应工程款。后因其他原因该工程暂时停工,汪某与某建设公司签订承包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完工期限为2021年1月20日。2021年6月初,汪某所负责工程通过验收。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及支付问题产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汪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项935476元及相应利息。
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双方均明确表达了调解意向,但迟迟未能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为化解双方矛盾、促成案结事了,周冉法官组织当事人及代理人到法院协商。经过先后两次当面沟通,汪某与某建设公司就工程款项金额及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某建设公司差欠汪某工程款97万元,分3期支付。因汪某申请对某建设公司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所以双方约定汪某申请解除对某建设公司的财产保全,解保后某建设公司立即支付第一笔款项。
调解协议签订后,为确保某建设公司能够按约支付第一笔款项,法官与书记员前往被保全账户所在的开户行,经银行查询确保某建设公司账户不存在其他案件保全等影响付款的情况下,对该账户进行解保,并通知某建设公司付款。汪某在解保后半小时内收到了某建设公司支付的第一笔款项35万元。事后,汪某为表示感谢,向法官送来锦旗。(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