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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弹药非法狩猎误杀村民,获刑!
来源:黄洁 阅读量:10000 2024-05-29 11:33:28

为满足一己喜好,南陵县一男子自制弹药邀请朋友到野外进行打猎,不料在一次狩猎过程中,误将一名正在捕鱼的村民当成猎物射杀 ,致村民死亡。5月27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贵犯非法狩猎罪、非法制造弹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四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被告人汪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汪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对扣押的作案工具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贵因爱好狩猎,于2022年通过他人得到一支气枪,后不断添置热瞄仪、热成像仪等设备,并利用制造铅弹的模具和铅丝,非法制造气枪铅弹600余发。2023年3月至9月,李某贵伙同汪甲、汪乙等人在南陵县某镇及周边多次进行非法狩猎。2023年11月的一天凌晨,李某贵在狩猎过程中,误将正在捕捞鱼虾的杨某某视为猎物,使用气枪枪击致其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贵在非法狩猎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在未查明目标的情况下盲目开枪射击,导致杨某某中枪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李某贵使用模具非法制造气枪铅弹600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被告人李某贵、汪甲、汪乙伙同他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贵、汪甲、汪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我国对于枪支、弹药有着非常严格的管理使用规定,非法制造枪支行为具有很大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非法制造、持有枪支对公共安全的巨大威胁,请对自己、他人以及社会负责,自觉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切勿以身试法。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