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朱某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副总,因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对其负责的一处楼房的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在涉及该楼房的一起工程价款民事纠纷中,该公司提出无须重新鉴定,就按照公安机关的刑事鉴定报告计算工程价款。请问,这种说法能否成立?
读者:张维
张维读者: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都可能涉及工程造价鉴定问题。但两类鉴定存在本质区别,不能互用。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解决定罪量刑问题,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刑事诉讼中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委托,民事诉讼中的鉴定由人民法院委托;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材料由公安机关提供,当事人不参与鉴定,无权对鉴定材料发表质证意见,而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材料由当事人提供,鉴定材料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后方可作为鉴定根据。基于鉴定目的、启动方式、鉴定材料、当事人参与方式的区别,决定了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本案中,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系公安机关出于刑事侦查目的而委托,鉴定依据的基础材料未经过双方质证,鉴定过程中对方单位也未参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直接用于本案中。除非对方对于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予以认可,对工程价款不持异议,否则不能直接用来作为民事纠纷中工程价款的认定依据。(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