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前不久,我们单位印制了一批新包装袋并和新产品一起推向市场,上面印有本地一位设计师创作的特色艺术字。现在那位设计师打来电话,称我们单位未经许可使用他创作的艺术字体用于商务活动,侵犯他的著作权,要求我们单位赔偿损失。请问,这种情形是否构成侵权?
读者:刘言
刘言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虽然著作权法列明的作品类型中没有明确列出字体作品,但是在通用汉字的基础上,通过变化的曲直、长短、形态等方式对汉字进行艺术化处理,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类型。字体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演绎、改编、翻译等行为,对字体作品造成侵害的行为。在商业活动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字体作品的行为通常被视为侵权行为。综上,你单位未经授权将案涉美术作品印制于商品外包装上,侵犯了案涉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