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在某超市购买食品时,发现其销售的速冻水饺已经过期,遂购买了20袋(只剩下20袋),而后向超市索要十倍赔偿。超市以我“知假买假”故意牟利为由拒绝赔偿,只同意退款。请问:超市能拒绝赔偿吗?
读者:邹静
邹静读者:一方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商家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另一方面,消费者“知假买假”不是商家的免责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修订)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表明两点:一是对购买食品药品发生质量纠纷,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只要是“购买者”就予以支持;二是知假买假不能成为生产者、销售者排除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
本案中,虽然你在发现速冻水饺超过保质期后依然购买,继而索要赔偿,属于知假买假,但这并不能改变速冻水饺已经超过保质期的事实,也不能否定超市明知速冻水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即你照样有权要求超市支付给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