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和妻子早年收养了一个儿子,现在养子已经成年,但由于生活观念不符等多种因素交集,导致我们之间的关系日益恶化,已发展到无法共同生活的地步。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否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在收养关系解除时,我们能否向养子索要一定的补偿?还有就是,在我们年老时可否要求养子尽赡养义务?
读者:陈椿夫妇
陈椿夫妇:首先,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你们的情况与之相吻合,自然可以按相应的法定程序解除收养关系。其次,能否索要补偿,要看解除收养关系是否因养子对你们实施虐待、遗弃行为所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最后,由于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除,所以,养子不再负有赡养你们的义务。但基于养父母之前抚养的事实,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据此,你们可以找养子索要生活费,但必须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条件。(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