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藕塘渗漏殃池鱼?
来源:卫永东 阅读量:10000 2024-06-18 12:06:27

6月14日上午,一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来到无为市人民法院襄安法庭,将印有“一心为民 公正执法”的锦旗送到王飞法官手中,对法官实地勘查、公正判决的务实为民作风表示由衷感谢。

原告万某某承包20多亩水面从事鱼虾养殖,与被告叶某承包的100余亩藕田毗邻。2023年7月8日,万某某去塘口喂鱼时,发现鱼塘内有大量鱼漂浮死亡,怀疑藕塘中的污水渗漏所致,遂报警。2023年7月10日,万某某委托两家公司进行藕塘水质检测和渔业经济损失评估,经检测该水样中氨氮含量为9.3mg/L,远超出渔业水质非离子氨≤0.02mg/L的安全标准,评估渔业经济损失为93200元,鉴定费用为12000元。由于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渔业经济损失及评估费105200元。

襄安法庭受案后,承办法官主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万某某认为藕塘渗漏水质氨氮浓度严重超标、污染鱼塘,损失责任完全在于叶某;叶某辩称鱼类死亡系饲养不当、高温天气、缺乏加氧等原因所致,与己无关,坚决不肯赔偿分毫。双方对立情绪严重,争执激烈,难以做调解工作。基于此,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厘清案件事实、找准分歧结症的基础上,前往涉案的藕塘、鱼塘进行实地勘查,现场察看双方争议的田埂管涌的实际情况,并联合镇、村进行多次调解,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明法析理,最终依据现场勘查情况,结合莲藕生长习性、评估报告分析,认定叶某所经营藕塘渗水行为与鱼塘渔业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考虑到鱼塘内原本水质难以证明处于安全标准内以及高温因素等影响,本着睦邻友好、公平合理的原则,判决被告叶某对鱼塘渔业经济承担70%责任,原告万某某承担30%责任。判决后,叶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万某某如愿了却这桩心事,便执意送来锦旗表达谢意。

一面锦旗,饱含着当事人的质朴真情,承载着对为民司法、公正司法的认可与信任。今后,无为法院将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独特优势,秉持能动司法理念,以“如我在诉”意识认真办好每一起案件,用心用情解决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卫永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