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们原系李某成立的个人独资公司的员工。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李某为停止经营活动而注销了公司登记。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李某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承诺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并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但李某事实上并未清算,我们也对此一无所知。请问:我们能否直接要求李某清偿欠薪?
读者:曾萍萍
曾萍萍读者:你们可以直接要求李某清偿欠薪。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其中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停止对外经营活动,使个人独资企业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案涉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而停止经营活动,且被注销登记,无疑构成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李某作为公司的投资人,无疑必须对公司欠薪担责。同时,李某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承诺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并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但李某事实上并未清算,更没有依法通知作为欠薪债权人的你们,即从这一角度上看,李某作为公司唯一投资人同样难辞其咎。(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