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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 员工还能否索要迟延履行金?
来源:颜梅生 阅读量:10000 2024-06-19 16:48:33

编辑同志: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因公司拒不向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而引发了仲裁、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在三日内向我出具书面证明,逾期按100元/天向我支付违约金。法院也已制作、送达调解书。但公司直到第十日才向我出具书面证明。请问:在公司已向我支付700元违约金的情况下,我还能否向其索要迟延履行金?

读者:黄丹丹


黄丹丹读者:你不能再向公司索要迟延履行金。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原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即当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的确应当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现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当被执行人承担了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违约民事责任时,不应同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结合本案,正因为你与公司已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已制作、送达调解书,公司虽然没有按期履行,但事后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了100元/天的违约责任,故你不能再向公司索要迟延履行金。(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