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铜陵首窗科技有限公司、李万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铜陵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首窗科技有限公司、李万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皖0706民初1536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并判令被告一立即将位于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部园区)标准化厂房2楼U型北边一层和二层共计4350平方米腾空交还给原告;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及截至2024年6月1日房屋占用费合计1978305元及延期支付利息损失(逾期支付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 454455 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止;以90891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以 1085085 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止;以126126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以143743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止;以161361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以178978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止;以196596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以1978305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自2024年6月1日起至案涉租赁厂房实际腾空并交还给原告日止按照年租金352350元标准计算支付占用费;四、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五、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2项、第3项、第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六、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请求金额合计2003305元。因你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书面意见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和谐路378号)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本院将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4日
公告
安徽国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坤诉被告安徽国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双龙泉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经营、公司登记的电话无人接听,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皖0706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安徽国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坤工程款339854元及利息(以33985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王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33元,公告费260元,由安徽国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4日
解除合同通知书
安徽国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0月9日、2019年10月15日、2020年7月22日,合肥晟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佳公司”)分别与你方签订“湖南大厦”部分存量房产《包销协议书》、《包销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及包销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等合同。协议签订后因你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向晟佳公司支付包销款项,晟佳公司于2020年11月1日向你方发出通知,解除双方签订《包销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并因此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你方实际控制人沈永兰纠集多人多次寻衅滋事,致使“湖南大厦”所在地派出所警情骤增,警情多达百余起且沈永兰等人最终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023年11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包销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但此后你方仍不能履行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拒不支付《包销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合同约定的节点包销款项,你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因而,晟佳公司与你方再无继续合作的可能性,双方已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现晟佳公司书面通知你方解除双方签订的《包销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等。同时,晟佳公司保留向你方追究各项损失的权利。另外,你方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二十日内退出“湖南大厦”项目,撤出所有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否则,晟佳公司将依法追究你方的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函告人:合肥晟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
遗失声明
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蒋冰心遗失省行政中心“一卡通”功能卡(卡号:ZFW181),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