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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9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4-07-10 09: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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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周垚、张耀坤: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典峰诉被告周垚、张耀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2023 )皖0111民初220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9日

公告

  童善兵:本院受理原告马永美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皖0123民初562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24年7月9日

公告

  戴伟宏、铜陵鑫昌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开祥与被告戴伟宏、安徽天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鑫昌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你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及住所地经营,电话无人接听,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及你公司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 皖0706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戴伟宏、铜陵鑫昌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开祥工程款83831元及利息(以83831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张开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6元,公告费260元,由戴伟宏、铜陵鑫昌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9日

公告

  铜陵市铜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铜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仙选矿厂:本院受理原告叶显成与被告铜陵市铜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铜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仙选矿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皖0706民初1308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原告与两被告于2022年9月2日签订的《抵债协议》有效;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公司长期不在工商登记地及经营地办公,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们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书面意见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和谐路378号)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本院将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9日

致歉信

  由于本人杨雄法律意识淡薄,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互联网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在此我诚恳地向社会公众道歉,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希望大家以我为戒。

  特此致歉

致歉人:杨雄

2024年7月4日

遗失声明

  兹有我处公证员刘勇的公证员执业证(证书编号:112131120170553)遗失,现声明上述执业证作废。

安徽省郎溪县公证处

2024年7月5日  

  涡阳县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中心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16210709116000,声明作废。

  安徽安泰达(黄山)律师事务所胡涵律师执业证遗失(证号:13410202111378046),声明作废。